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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出口化肥法定检验目录调整公告

2021年第8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注:海关监管条件“A”是指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监管条件“B”是指出境检验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上周发布公告,提出自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这些化肥产品包括:肥料用氯化铵、尿素(配额内或配额外)、硝酸铵、硝酸铵与碳酸钙等的混合物、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水溶液、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重过磷酸钙、其他按重量计五氧化二磷、其他过磷酸钙、其他矿物磷肥或化学磷肥、纯氯化钾、其他氯化钾、硫酸钾、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制成片状及类似性状或零售包装的硝酸铵、制成片状及类似形状或零售包装的三十一章其他货品、化学肥料或矿物肥料(配额内或配额外,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磷酸氢二胺(配额内或配额外)、磷酸二氢铵、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肥料、其他含氮、磷两种元素肥料、含磷、钾两种的元素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其他肥料等。列入目录的化肥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另据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第一次会议形成的工作安排,享受用电、用气、能耗双控、自主减排、磷石膏堆存、铁路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等倾斜政策的化肥企业需承诺保证国内化肥市场供应。
01政策调整内容及海关解读
政策涉及范围
此次法检目录调整的范围是化学肥料不涉及动植物源性肥料,主要包括海关税则第31章编码(3101项下的动植物源性肥料,硫酸铵、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除外)和28章中肥料用氯化铵,共对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增设监管条件“B”。
什么是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否仅限于法检目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即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的范围不限于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出口贸易相关方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贸易相关方在办理出口业务时,对新调入目录的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产品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检验手续,并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发货。
建议出口贸易相关方主动收集相关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向当地主管海关咨询,确保出口商品符合要求。
02出口化肥的法定检验要求
施检范围
对出口化肥的法定检验,除涉及此次新调入法定检验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外,还包括之前以危险化学品名义纳入法定检验的肥料用硝酸钾(HS编码2834211000)、硝酸钠(HS编码3102500000)和氰氨化钙(HS编码3102901000)等3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
检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目前,涉及肥料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主要包括《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2019)、《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2001)、《磷肥及其复合肥中226镭限量卫生标准》(GB 8921-2011)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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