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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三大类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不互认?进行查

《通知》指出,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予以互认。原则上,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应予认可。

换家医院看同一个病,就得重复做一次全套检查?今后,这种情况将大大减少。

10月11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方便患者就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01

三大类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

其实,早在2013年,河南省就出台过类似文件,那么今年版本相较于2013年有哪些变化呢?河南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处相关负责人回应媒体表示,“增加了互认范围,扩展了互认项目。”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在河南省2013年原有文件规定范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互认项目仍然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

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互相认检验结果,《通知》对此有明确规范: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予以互认。《通知》强调,原则上,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应予认可。

02

10类特殊情形不予互认

疾病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基于此,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根据医疗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明确,10类特殊情形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不予互认。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03

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查处“大检查”“滥检查”行为

如果出现医生不互认的情况怎么办?

“符合上述10种特殊情况的,允许不互认,但是,如果是明显的让患者重复检查,我们肯定是要警告处理的。”上述负责人介绍,对于检查结果互认问题,主管部门会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士进行抽查。同时,《通知》指出,要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检查”“滥检查”行为。

另外,《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操作流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大投入,加强医务、检验、影像、质控等职能科室协调配合;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同时加强对临床医师管理,完善考核和监督制度,切实落实互认工作。

此外,据了解,下一步,河南还将推动检查检验资源共享。按照规定,该省将结合医联体建设工作,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应根据合理设置、科学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影像检查、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力资源共享平台,增强业务协作,探索建立共享、共建机制,提高检查检验设备利用效率;专科联盟内应加强专科内检查结果质量控制,在提高本专科检查结果同质化水平的基础上实现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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